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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7)粤1502技鉴评字第45号
王海屏:
关于原告朱俊杰诉被告王海屏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8年1月2日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摇珠选定对被执行人王海屏位于汕尾市区滨海小区盐工宿舍第六栋北梯401号(房地证号0740051)房产进行评估的中介机构,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司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摇珠会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