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06-13信息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浏览量: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 8日起施行)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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