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心细致做调解 定纷止争促和谐

发布日期:2016-02-05信息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浏览量:

2015年,我院共审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1件。这类案件往往是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后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后起诉至我院,故双方的矛盾较为尖锐,案件调解的难度也较大,因此,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为了解决双方的争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往往要对双方当事人做大量的工作进行调解,7宗案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调解、撤诉率为63.6%。

判决能彰显正义,但往往不利于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如果发现从双方提供的证据上看,确实被告存在违约的过错,就会立足于当事人自身,分别向原、被告晓之以理,喻之以法,阐明利害关系,使双方了解到调解对于自身都是有益的。对原告来说,一是调解与判决有同等效力,一旦被告拒不执行调解书,同样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判决后,若被告提出上诉,会拖长案件生效时间,徒增诉累。对被告来说,如果双方能够调解结案,一是能尽量避免对被告的信誉造成不良影响,二是能防止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法院强制冻结账户影响公司的正常资金运作。

只要原、被告均同意调解,就为双方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商量一个均可接受的还款方案提供了条件。当然,原、被告的观点很少能一拍即合,和解协议的形成也很难一蹴而就,因此,法官作为整个协商过程中的掌舵人,需要说服稳定双方的情绪,把握和解协议的大方向。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法官还要抓紧时间制订调解书,以防原、被告中有一方受外界的干扰对和解协议的内容又生迟疑。如原告陆丰市秋冬联泉石场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材料货款逾120万人民币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前在办案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后,得以调解结案。此外,由于被告的代理人是从外地赶来的,第二天要离开汕尾,法官为方便当事人,当天制作调解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通过调解,既践行公正司法,维护法律尊严,又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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