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驾车型与实际不符 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商业险

发布日期:2016-08-05信息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浏览量:

赵甲持C1准驾车型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发生碰撞,造成现场四辆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百盛物流系粤BS7668中式厢式货车的车辆所有人,事故给百盛物流带来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百盛物流向汕尾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汕尾城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对百盛物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2013年4月15日,赵甲持C1准驾车型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在沈海高速公路东行2719公里+400米时,因操作不当发生碰撞,造成现场四辆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赵甲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某市运输公司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赵乙系该车的实际支配人,该车已向平安保险界首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百盛物流系其中一辆受损车辆粤BS7668中式厢式货车的所有人,事故发生后,其向汕尾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甲、赵乙及某市运输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7512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甲因操作不当,刹车不及而造成现场四辆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赵甲负全部责任。到庭当事人对此事故认定均无异议,该事故认定,法院予以采纳。被告赵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为人民币72172元负责赔偿。而被告某市第三运输公司与被告赵乙属于挂靠关系,根据相关规定,被告赵乙与某市第三运输公司应对被告赵甲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已向被告平安保险界首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平安保险界首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平安保险界首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某市第三运输公司向被告平安保险界首公司投保时,已盖章表示已收到《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向其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的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做了明确说明,其已完全理解,同意投保。本次事故中被告赵甲持C1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重型厢式货车,属于保险不负赔偿的情形,因此,被告平安保险界首公司不需要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予以赔偿。原告不足赔偿部分,由被告赵甲、赵乙、界首市第三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要求被告平安保险阜阳公司负责赔偿,因被告平安保险阜阳公司不是本案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被告平安保险阜阳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一提到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大家的脑海里立刻就会浮现“霸王条款”四个字,但其实只要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被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的行为相当于无证驾驶,这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所以保险公司将准驾车型不符作为免责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保险公司已向客户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并用黑体字对免责条款做了明确说明,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由见可见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的规定的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保险不需发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予以赔偿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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