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容留侄子家中吸毒 男子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6-11-04信息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浏览量:

汕尾红海湾一瘾君子因数次容留兄长的儿子在家中和自己一同吸毒被抓,日前,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该案,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郑某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郑某湾是郑某任的侄子,均以出海捕鱼为生,因捕鱼的地方在郑某任家附近,因此当两人要一同早起出海捕鱼时,郑某湾便留宿叔叔家中。2016年1月21日至2月2日期间,郑某湾先后三次在郑某任家中过夜,每次睡醒后看见郑某任在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时,就会要求也要吸上几口,这时郑某任便会将自制的吸毒工具递给郑某湾,让他吸食几口甲基苯丙胺。2月23日,郑某任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郑某任的该套房屋是其父亲建造的,后来郑某任和郑某湾的父亲分家,这套房屋分给了郑某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任无视国法,非法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郑某湾在其房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中,郑某任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三次容留侄子在自己家中吸毒,其行为已经构成该罪,且郑某任是吸毒人员,对其这种自己吸毒又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依法应予严惩,即便双方是亲属关系,也不妨碍此罪的构成。现实中,不少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后,却仍不知道这样很可能会构成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不仅仅包括行为人自己的住宅,还包括行为人取得使用权或支配权的旅馆房间、办公室、娱乐场所的包厢等。法官提醒,市民们不仅应自觉远离毒品,还不应包庇吸毒行为,一旦发现有吸毒行为的人员,应及时举报,切莫因无知触犯法律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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