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探望女儿 父亲拒付抚养费 法院判令被告无条件支付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7-05-23信息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浏览量:

黄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后,婚生女儿黄小小跟随母亲陈某生活。2016年2月开始,黄某以未能探望女儿为由拒付抚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陈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将黄某起诉至法院。汕尾城区法院经过审理,判令黄某支付女儿各项费用。日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

2014年10月,陈某与黄某因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儿黄小小由陈某抚养,黄某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给陈某抚养费1000元,对女儿教育费、医疗费,由陈某、黄某各付50%,直至女儿大学毕业结束。2016年2月起黄某没有再支付抚养费,在此期间,陈某还垫付了黄小小的报名费7825元及医疗费16422.84元。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黄某应承担这两项费用的一半,陈某多次向其追讨但遭到拒绝,遂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给付所拖欠的子女抚养费人民币8000元,并从2016年10月起按《离婚协议书》第一点约定的每月5日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黄小小大学毕业;二、被告偿还原告实际垫付的教育费3912.5元、医疗费8211.42元,二项合计人民币12123.92元。

被告黄某辩称,原告不让其见女儿是自己不付抚养费的原因,更是当庭表示对原告的主张无异议,也同意支付款项,只要让其看了女儿,其一定支付各项费用,以后的费用也可以提前支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婚生女儿黄小小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费1000元,对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负50%,直至女儿大学毕业结束的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虽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费用均没有异议,亦同意支付,但提出只要让其看了女儿,其一定支付各项费用的主张,因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或母不能以其探望由另一方抚养的子女的权利作为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的前置条,且探望权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因此,被告依法依约应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所拖欠的抚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并从本判决生效之日于每月5日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至女儿大学毕业。

法官提醒: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在法院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以“孩子不跟我姓、对方不给我见孩子”等理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无任何前置条件的,父母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这种义务。同样地,法律也赋予了父母双方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父或母一方阻拦另一方探视孩子时,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探视孩子,在法院判决后一方仍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生效判决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法律可以保护孩子的权利,但却保护不了孩子的心理健康,父母对簿公堂伤害最大的孩子,所以为了子女能够健康快乐成长,父与母任一方都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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