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水泥引发打斗致卖主轻伤 红海湾一男子获刑并赔款

发布日期:2018-01-15信息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浏览量:

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进行买卖时讨价还价是常有的事,价格合意则买,不合意就另寻他家。汕尾红海湾就有一男子林某某因价格问题与卖主李某某起了争执,互相谩骂甚至动起手来。这一冲动,结果就是致李某某轻伤,代价就是林某某不但得赔钱,还得领“刑”。近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人民币35240.12元。

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害人李某某的水泥店购买水泥时,因水泥一包18元还是18.5元发生口角,双方从互不相让的你一言我一语升级到对骂,最终发展到在店门口扭打,且双方摔倒在地后,继续扭打,后被围观的群众劝开。李某某被劝开后走回该水泥店内告知其妹,李某某的妹妹听后便一张蓝色塑料椅冲出水泥店,李某某紧跟其后。被告人林某某看见又走出店门的李某某兄妹便捡起砖头扔向李某某,砸中被害人李某某左侧头部,随后三人继续扭打,被围观群众劝开。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外伤致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因被告人林某某家属反映被告人林某某有精神病史,公安部门遂委托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此次故意伤害的行为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李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林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35638.24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殴打被害人李某某,致被害人李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并应承担造成被害人李某某轻伤二级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合计人民币35240.12元本案属同村村民间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且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兄妹相互扭打,被害人李某某一方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林振林某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人们常言,祸从口出,冲动是魔鬼。有时候遇到事情多一句话、多做一个举动和少说一句话,少做一个举动,事情的结果就完全不一样。如本案中,据林某某和李某某在公安的供述,都称是由于对方的言语不中听,且是对方先用身体顶了另一个人的胸口,最后才会打了起来。如果当时有一个人少说一句,或是直接走开,想必不会导致伤的伤,坐牢的坐牢,谁也没得到什么好处的局面。他们本属于乡亲,日常彼此的家人抬头不见低头见,就因为这样一桩小事,谁也不肯让谁,把两人的一点小摩擦上升为两个家庭的矛盾着实不应该。其实人与人之间难免发生摩擦,遇到不愉快的事情,务必要保持平和的心态,相互多些谅解和宽容,退一步海阔天空,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作出不理智的举动,触犯法律法规。


主办单位: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2099 保留一切权利。 粤ICP备17106448号
地址: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勤政街1号(城南路中段) 邮编:516600 联络部门:办公室 电话:0660-3392308 传真:0660-3397986

法院公众号 关注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