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立案指引

发布日期:2014-06-08信息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浏览量:

起诉人立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材料,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本以及身份证。结婚证损坏或遗失的,应到原婚姻登记处开具婚姻关系证明书;在港澳台登记结婚的,应提交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律师出具的见证书面材料。如涉及原被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三、被告的住所或住址证明。如果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四、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材料如婚外情、家庭暴力、已分居满两年等证据材料。因婚外情、家庭暴力的可提出损害赔偿。

五、如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填写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提交证明婚姻关系期间有共同财产的材料。

六、涉及子女抚养关系的,应提交子女出生证明或能显示夫、妻、子女关系的户口本

、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


主办单位: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2099 保留一切权利。 粤ICP备17106448号
地址: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勤政街1号(城南路中段) 邮编:516600 联络部门:办公室 电话:0660-3392308 传真:0660-3397986

法院公众号 关注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