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与汕尾市城区安美宝石加工厂行政裁定书 (2014)汕城法行 非诉审字第4号
发布日期:2014-11-28信息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浏览量: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汕城法行非诉审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地址:汕尾市区。
法定代表人蔡振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瑶琼,该局法制科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叶晓君,该局法制科科员。
被执行人汕尾市城区安美宝石加工厂。地址:汕尾市城区。
负责人陈向阳。
申请执行人汕尾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汕环罚 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以经后督察,核实被执行人汕尾市城区安美 宝石加工厂已停止生产并搬迁,已达到行政执法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撤回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汕尾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汕尾市城区安美宝石加工厂作出的汕环罚字[2014]第2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的申请。
审 判 长 洪海燕
审 判 员 郑淑卿
审 判 员 庄照海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