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与陈某某执行裁定书 (2014)汕城法执 字第7-3号
发布日期:2014-11-28信息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浏览量:
广 东 省 汕 尾 市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汕城法执字第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住所:汕尾市区。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汕尾市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与陈某某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 某某所有的位于汕尾市区康平路西侧102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还款义 务,但被执行人陈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位于汕尾市区康平路西侧102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洪涛
审 判 员 黄燕平
审 判 员 柳应达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