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执行信访案件工作流程(试行)

发布日期:2018-10-29信息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浏览量: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办理执行信访案件工作流程(试行

      

为明确执行信访工作职责,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认真解决涉执行信访反映的问题,建立执行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信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总则

第一条  执行信访案件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通过书信、来访等形式,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

第二条  处理执行信访应当以人为本,切实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复、有诉必理,立足于解决信访人的实际问题,力促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执行申诉信访办公室及其职责

第三条  成立执行申诉信访办公室,由执行申诉信访办公室负责处理执行信访。

第四条 执行申诉信访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执行信访工作;

(二)处理执行信访人提出的执行信访事项,开展执行信访答疑;

(三)按期办理并回复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信访事项;

(四)涉辖区法院执行信访的,转办案件承办法官;

(五)开展执行信访工作调查研究;

(六)处理其他执行信访事项。

执行信访处理程序

第五条  对执行信访应及时接待并将信访人基本情况、时间、要求等录入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办理系统。

第六条  对执行信访来信,执行申诉信访办公室应当在5日内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本院执行局办理的,由执行申诉信访办公室转交给本院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应在45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

第七条  对执行信访来访,应区分下列情形分类处理:

(一)信访人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或执行措施、执行文书进行释疑的,原则上应当场解答;当场或当日不能答疑的,7日内答疑,但信访人要求延期的除外。

(二)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来访人要求领导接待的,领导应当接访或指定专人接访。

(三)多名信访人就同一案件或事项来访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3-5人。

(四)对无理缠访、闹访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劝其息访。

处理执行来访应当做好接访笔录,记录来访人基本情况,申诉事实、理由、要求和联系电话等,必要时通知来访人提交书面证据、执行依据、执行文书等资料。

第八条  执行信访电话由执行申诉信访办公室负责接听、解答。

第九条  来信来访反映承办法官怠于执行、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的,经初步核查并经局长审批,按执行信访督办处理。

第十条  来信来访请求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应当在15日内审查并答复。

第十一条  来信来访以“申诉书”、“情况反映”等形式主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应当参照执行异议申请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反映承办法官消极执行,请求督促执行的信访案件,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解释说明,争取息诉罢访,有效化解信访矛盾。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如果又以相同事由反复申诉、缠访闹访,执行申诉信访办公室应当书面报告局长批示是否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终结信访。

第十三条  执行信访情况统计工作由执行申诉信访办公室负责,并深入查找信访原因,提出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本流程自2018年9月1日起试行,由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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