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执行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5-08-01信息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浏览量:

      本院已实行主动执行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主动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移送执行,无需债权人申请执行。现将该制度的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主动执行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

1、本院一审生效的具有民事执行内容并超过履行期限、债务人没有自动履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生效的具有民事执行内容并超过履行期限、债务人没有自动履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由本院一审,经过重审或再审生效的具有民事执行内容并超过履行期限、债务人没有自动履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同意由本院对案件主动执行。同意由本院主动执行的,不需再办理申请执行手续,只需在法律文书生效且超过履行期限后,债权人向本院递交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确认书,确认债务人没有自动履行,本院将直接立案执行。

三、对于分期履行的案件,首期履行标的由本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本院根据上述规定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但对于第二期及以后其余未履行部份,应由当事人自行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

        四、对于同意由本院对案件主动执行的,不得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选择向其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不得以此提出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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