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汕城法〔2020〕35号)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
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汕尾市城区人民关于进一步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施规则(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审判管理办公室。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八日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施规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深化民事审判工作机制改革,构建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一般规定
1.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树立分层递进解纷理念,根据民事案件的类型、标的额大小和繁简程度,安排不同的解纷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机制。适宜调解的案件先行调解,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科学配置审判资源。在立案庭建立速裁团队,安排审判业务骨干专门从事速裁,并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3.繁简案件分类集中处理。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小额诉讼和其他适宜速裁的简易程序案件,由速裁团队办理;不适宜速裁的简易程序案件由专业审判部门办理。上述简单案件实行简案快审。
普通程序案件由专业审判部门办理,实行繁案精审。
4.推行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试行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安排专人集中负责送达、排期开庭、保全、鉴定评估等审判辅助事务。
5.推行电子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手机号码、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严格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规定》,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使用法院为其免费提供的专用电子邮箱。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选择电子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向预留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即视为已经送达。人民法院使用业务管理系统向当事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开庭短信等通知,即视为已经送达,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的除外。
6.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完善法庭电子设施配备,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积极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庭审笔录,提高庭审效率。法官及当事人桌面配备电脑显示屏,同步显示书记员或语音录入系统记录的庭审内容,及时修正记录错误。
7.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事案件,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同类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
8.探索建设交互式在线审判信息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审判效率,实现案件审理全流程在线完成,包括在线立案、在线答辩、在线证据交换、在线调解、在线阅卷、远程视频开庭和作证、电子送达、文书内容合成、上传电子诉讼材料等。
9.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10.完善考核机制。对法官进行办案绩效考核,应当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对不同程序、不同类型、不同难易的案件设定科学的权重,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二、立案分流与程序转换
11.建立和完善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甄别、分流和程序转换衔接机制。实现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自动或者辅助甄别案件类型、自动锁定诉讼程序,科学、高效甄别和分流案件,规范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机制。
12.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委派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13.积极适用非诉讼程序。对可以或者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或者依职权适用非诉讼程序。
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按照本意见第17条规定处理。
对于督促程序案件,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除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外,转入诉讼程序,按照本意见第17条规定处理。
对于公示催告程序,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按照本意见第17条规定处理。
14.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未约定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5.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上列情形以外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未约定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6.严格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意见第14条、第15条以外的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17.科学分流案件。登记立案后,立案部门对案件进行快速分流:
(1)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案件分流到速裁团队。
速裁团队对简易程序案件进行甄别,认为不适合速裁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移交专业审判部门。
(2)其他案件分流到专业审判部门。
18. 甄别适合速裁的简易程序案件。速裁团队甄别简易程序案件是否适合速裁,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案件是否能够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
(2)有无反诉;
(3)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
(4)是否需要进行财产保全、调查取证、鉴定、勘验、评估等;
(5)案件事实能否当庭查明,权利义务关系能否当庭认定;
(6)是否属于社会舆论关注、群体性、新类型的案件。
19.规范程序转换衔接机制(一)。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由速裁团队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需要进行调查取证、鉴定、勘验、评估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速裁团队认为案件仍然适合速裁的,继续审理;案件不再适合速裁的,速裁团队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专业审判部门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速裁团队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专业审判部门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20.规范程序转化衔接机制(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前两款规定案件原在速裁团队审理的,转为普通程序后,速裁团队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专业审判部门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三、简案快审
(一)简化送达方式
21.当事人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本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本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22.本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本院不得缺席判决。
(二)起诉与答辩
23.原告递交书面起诉状,立案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案件标准的,应当指导原告填写要素式、表格式起诉状。要素式、表格式起诉状应列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基本事实及理由,并登记证据。原告口头起诉的,本院应当将上述情况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
24.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本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提交答辩状的,可以于开庭审理前用简便方式告知原告答辩意见,也可以开庭审理时向原告送达答辩状。
25.本院在送达开庭传票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或者简易程序审理,并告知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三)审理前的准备
26.双方当事人可协商放弃或者缩短答辩、举证期限。双方当事人同意放弃答辩、举证期限的,应当立即安排开庭审理。当事人协商的前述内容,应当记入笔录。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指定答辩、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不受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规定的限制。
27简易程序案件可以不专门召开庭前会议,不专门组织证据交换。本院可以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和提供给当事人的专用电子邮箱与当事人协商答辩期、举证期,确认无争议事实、争议焦点等事项。开庭审理时,将上述协商过程记入笔录。
(四)开庭审理
28.当事人在本院接受诉前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本院可以立即登记立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需要答辩期、举证期的,本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29.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取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
30.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以书面形式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31.经当事人同意,小额诉讼案件可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书记员法庭记录。
32.简化庭审程序。在引导当事人确认争议焦点后,直接围绕争议焦点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
33.推行集中时间审理简单案件的做法。简单案件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
(五)裁判方式
34.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调解书只需载明调解方案,一般无需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
35.速裁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本院应当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并对裁判理由和依据作出阐述,记入庭审笔录。
如果当事人均申请继续调解且本院认为案件尚有调解可能的,可以不当庭宣判。
36.速裁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其他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六)简化裁判文书
37.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当庭及时履行的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根据当事人要求,可以责令接受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
38.定期宣判的案件,根据案件类型适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
39.缺席审理的案件,被告在答辩状中认可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的,可以使用令状式裁判文书;被告未答辩的,应当慎重使用令状式裁判文书。
40.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裁判文书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予以适当简化:
(1)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3)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四、繁案精审
41.坚持精品思路。对于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典型案件、群体性案件、舆论聚焦型等案件,应当精细审理,办成精品案件。
42.探索分级分案机制。按照案件审理难度合理配备审判力量。疑难复杂案件由资深法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资深法官承办。
43.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法官会议的作用。通过讨论疑难复杂案件,解决带有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难题,统一裁判尺度。
44.推行“争点式”审理模式。审判全程聚焦争点,做到“庭前准备固定争点,开庭陈述宣示争点,法庭调查查明争点,法庭辩论辩明争点,法庭调解调和争点,案件评议评判争点,裁判文书回应争点”,精准用力,提升效率。
45.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应当详细说明裁判理由。突出对重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说理、对主要争议法律适用问题的辩法析理。
五、附则
46.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