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前和解督促工作规程(最新)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前和解督促工作规程
(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执行案件多元化解和繁简分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基本概念】在执行案件立案前,本院执行事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执行材料或移送执行材料应当进行立案前甄别,将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执前督促履行,以“执诉前调”案号立案,先行督促当事人履行及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
第二条【遵循原则】执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工作应当遵循司法规律,根据案件类型、申请执行标的、社会影响等实际情况,在确保执行效率和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条【执行部门】执行事务中心的立案集约团队负责执前督促案件的立案、流转,及时办理督促履行不成转为执行立案的案件。
执行事务中心立案集约团队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接收和初步审查当事人申请执行及审判部门移交的执行案件的立案材料是否齐全;
(二)核对申请人身份,并向申请人告知执前督促程序相关规则;
(三)引导申请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提供被申请人下落和联系方式;
(四)对诉前和诉讼申请并已实施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要求申请人提交已保全财产的相关文书和资料;
(五)针对金钱给付执行案件,引导申请人填写和确认《收款账户确认书》;
(六)对执行事务中心认定不适宜执前督促的案件,进行执行立案登记,是否并案执行同时筛选,并在规定时间内移送执行实施团队执行;
(七)对申请及移交的执行案件甄别是否适宜进入执前督促程序;
(八)对适宜进入执前督促的执行案件,开展执前督促工作,向当事人说明执前督促以及采取执行程序的强制措施,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或者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九)签发执前督促的相关法律文书;
(十)定期对执前督促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提出改善建议;
(十一)其他与执前督促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适用情况】除下列案件不适用执前督促程序外,其他案件原则上可适用执前督促程序:
(一)涉及职务犯罪、黑恶势力等刑事财产刑的;
(二)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紧急情况的;
(三)社会影响大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执前和解程序的案件。
第五条【执前财产查控】为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进入执前督促程序的案件,可立“执保”字案号,由立案集约团队及时开展财产查控,并在立案后的三日内向申请人发送《通知书》、《申请人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等文书,向被申请人发送《自动履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
申请人提供了明确的财产线索,立案集约团队应及时核实并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进行财产保全。
第六条【线下调查财产】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财产情况的,应采取线下调查、现场调查、外委调查等方式查明被申请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
第七条【自行拍卖】在执前督促程序中,对可快速变现涉案财产的案件,当事人可在法院监管下,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或以市场价格为参考直接在网拍平台自行拍卖用以清偿债务,实现债权人及时兑现胜诉权益。
第八条【执前评估】在执前督促程序中,申请人申请对已查控的涉案财产进行评估的,由立案集约团队将符合处置条件的涉案财产直接移交财产处置团队,由财产处置团队在立案入口集约完成涉案财产前期处置工作。
第九条【执前移送处置财产范围】立案集约团队发现涉案财产符合下列移送处置条件的,应在初步查明后2个工作日内移交财产处置团队:
(一)财产已取得处置权;
(二)财产虽暂不具备处置权但本案有优先权;
(三)刑事案件生效判决已明确需作处置的涉案财产。
(四)其他符合移送处置条件的涉案财产。
涉案财产众多的执行案件,确认有一项财产符合移送处置条件的,应将该项财产先行移送财产处置团队,再对其他涉案财产继续查明。
第十条【执前和解】在执前督促程序中,可以督促当事人执行和解。当事人经督促未达成和解协议或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但被申请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的,立案集约团队应当及时立执行案件,按照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理流程的规定,由对应执行团队执行。
第十一条【材料附卷】立案集约团队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的,应促成双方形成书面的和解协议,并将和解协议附卷。
达成和解协议立即履行的案件,在义务人履行完毕后,由申请人出具履行完毕证明,立案集约团队将和解协议及履行完毕证明等附卷。
追缴诉讼费、罚金的案件,经督促履行完毕的,立案集约团队应将相关证明材料附卷。
被申请人主动履行的其他案件,在履行完毕后申请人应当出具履行完毕证明并提交立案集约团队附卷。
上述案件均可以执行立案,并收取执行费用。
第十二条【出具自动履行证明】被申请人在执前督促程序中履行完毕的,可向被申请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第十三条【结案后执行立案】被申请人履行完毕要求出具结案文书的,立案集约团队应在被申请人履行完毕后三日内立执行案件,由快执团队负责处理,向被申请人出具结案文书。
分期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申请按照终结执行程序处理的,立案集约应当在收到申请三日内立执行案件,由快执团队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解除措施】 被申请人主动履行完毕或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由快执团队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执行费收取】 督促履行不成转为执行立案的案件及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当事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完全履行导致立案执行的案件,应全额收取相应的执行费。
执行费的收取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六条【执前督促终结】有下列情形:
(一)被申请人履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和解,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
(三)被申请人经查找下落不明且无法联系的;
(四)被申请人经过督促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五)执前团队采取财产查控工作后发现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认为应移送执行立案的;
(六)执前团队采取财产查控工作后,按照“能移尽移”原则将大部分执行程序全部前移,同步开展财产调查、商请移送、债权申报、定向询价或调取评估材料等执行工作,但不可采取人身性强制措施,期间,当事人可在法院监督下,采取议价或以市场价格为参考,在网络平台自行处置涉案财产。
(七)执前团队采取财产查控工作后,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无法直接变现,需移送执行立案并在执行程序处理的;
(八)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等阻碍执行情形,需要在执行程序中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
(九)执前团队认为应当终结执前督促程序,并移送执行立案的。
第十七条【案件材料随案移交】 立案集约团队在立执行案件后,应将执前督促案件的材料随执行案件一并移送执行团队。
第十八条【执前督促期限】执前督促程序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执行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执前督促中如需评估、处置财产的,可报请本院执行局局长批准,扣除对应的期限。
第十九条【参照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异议、复议等执行审查案件,在立案前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生效时间及相关】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程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手适用〈中生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以及本院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解释主体】 本规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碰到需要解决的问题,由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通知书
2. 自动履行通知书
3. 自动履行证明
附件1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X)粤1502执前调 X X号
XXX(申请人):
你(单位)因XXX(被申请人)(案由)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符合执前督促程序受理条件,本院将本案进入执前督促程序,先行督促当事人履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案件查询电话: ,本院导诉电话:0660,本院监督电话:0660。
特此通知
XX年XX月XX日
(院印)
附件2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通知书
(202X)粤1502执前调 X X号
XXX (被申请人):
你(单位)与XXX(申请人)(案由)一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立案日期)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限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自发出本通知书之日起即可采取财产查控措施。若你(单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本案立案执行,并可依法对你(单位或单位相关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媒体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XX年XX月XX日
(院印)
备注:
1.申请标的:(案件标的)元[利息、执行费等费用另计]
2.案件咨询电话:联系地址:
附件3
广东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证明
(202X)粤1502 执前调 X X号
关于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案由)一案,XXXX人民法院(或其他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号民事判决书(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尚未执行立案前,经权利人XXX书面确认,XXX已履行完毕XXXX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XXX符合自动履行情况。
特此证明
XX年XX月XX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