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5-21信息来源:浏览量: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告知书

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标的额为立案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下列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除给付金额诉讼外同时提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知识产权纠纷;

(10)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已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如当事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二、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三、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

五、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六、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2099 保留一切权利。 粤ICP备17106448号
地址: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勤政街1号(城南路中段) 邮编:516600 联络部门:办公室 电话:0660-3392308 传真:0660-3397986

法院公众号 关注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