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锦让申请执行李汶格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7-01-10信息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浏览量:
公 告
(2016)粤1502技鉴评字第26号
李汶格[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207号311户,身份证号码:430402196902284017,系本院生效判决(2015)汕城法民二初字第6号的被告]:
关于刘锦让申请执行李汶格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01月23日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摇珠选定对李汶格在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6.9697%的股权进行评估的中介机构,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摇珠会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