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申请执行陈东恒、陈伟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7-04-24信息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浏览量:

   

(2017)粤1502技鉴评字第20号

陈镜清[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新三村新龙路28号,身份证号码:441521198709081812,系本院生效判决(2015)汕城法民二初字第249号被告]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申请执行陈东恒、陈伟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5月8日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摇珠选定对被执行人陈镜清所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罗岗路口京南华庭商铺SP1051号(深房地字第6000588296号)、SP1052号(深房地字第6000588301号)、SP1053号(深房地字第6000588336号)、SP1054号(深房地字第6000588299号)四处房地产进行评估的中介机构,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司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摇珠会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2099 保留一切权利。 粤ICP备17106448号
地址: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勤政街1号(城南路中段) 邮编:516600 联络部门:办公室 电话:0660-3392308 传真:0660-3397986

法院公众号 关注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