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诉被告阙春林、陈伟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7-11-07信息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浏览量:
公 告
(2017)粤1502技鉴评字第42号
阙春林:
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诉被告阙春林、陈伟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7日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摇珠选定对被执行人阙春林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布吉B座23B(深房地产字第6000562300号)、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布吉B座23D(深房地产字第6000561810号)房产进行评估的中介机构,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司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摇珠会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