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汕尾市富丽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奎明、深圳市浩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松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2-04-12信息来源:浏览量:
公 告
(2022)汕城法技鉴评字第9号
深圳市浩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喜华):
关于原告汕尾市富丽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奎明、深圳市浩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松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将广州市安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诉的评估报告进行公告送达,评估结果为:粤N2718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因被碰撞导致贬值损失为人民币42054.00元,与粤N2718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同一型号全新车辆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租金为人民币100000.00元,如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请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逾期未交则视为对该结论没有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