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助力 历时25年“骨头案”终执结

发布日期:2016-09-21信息来源:浏览量:

8月24日上午,在汕尾市城区委、区政府的精心部署下,我院在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对被执行人钱某某一家拒不履行搬迁义务一案依法强制执行,使得这一历时25年的执行“骨头案”终于被执行完毕。

1989年,汕尾市城区饮食服务公司(下简称“饮服公司”)向我院起诉林某某(女)、钱某某俩母子,要求判令林、钱将其占用的位于汕尾市区二马路92号(现为132号)楼房归还饮服公司。我院于1991年2月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饮服公司的诉讼请求,饮服公司不服上诉至汕尾市中级法院,汕尾中院于同年8月二审判决撤销我院的一审判决,支持饮服公司的诉讼请求,并限令林某某、钱某某一家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自行搬出。

汕尾中院二审判决生效后,因钱某某一家拒不履行搬迁义务,饮服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该案进入了长达25年的漫长执行过程,期间由于被执行人钱某某一家先后向汕尾中院和广东高院请求再审并分别被驳回,又一直以各种理由向有关单位上访、信访,并一直拒绝履行搬迁义务。我院从有利和谐角度试图穷尽一切手段想方设法做被执行人自行搬迁思想工作均被拒绝,案件的执行工作停滞不前,而饮服公司又将该楼房拍卖,最终由徐某某取得该楼房所有权,且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又认定该楼房为危楼要求拆除。该案被执行人之一的林某某去世,钱家人又将林的骨灰盒放在该楼房内。鉴于以上种种情况,对该案依法强制执行已成为最终唯一的法律手段。

区委、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依法抓紧执结该案。由于该案强制执行的难度较大,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卓江广同志多次与我院相关领导和执行局法官开会研究案情,并召集我院、区公安分局和相关街道等单位召开协调会,确定多个相关部门要抽调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我院做好执行工作,汕尾中院有关领导也予以指导并大力支持,以确保此次强制执行能够圆满完成。

8月24日上午8点半,我院准时到达执行现场,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新联派出所、凤山街道、新港街道、香洲街道、联兴社区、区商业集团、凤山卫生院等单位配合支持下,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迅速控制了企图阻止执行的钱某然一家和他的妹妹钱某玲,执行法官当场对行为过激的钱某然的妻子、儿子、女儿和妹妹等四人准备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带离执行现场,同时带往红十字医院进行体检。途中,钱某玲主动承认自己阻止执行行动的错误,钱某然的女儿也表示自己不会再阻碍执行,并为其母亲和兄长的行动作出担保,请求法院不要对他们进行拘留。执行法官对钱某玲等人作了批评教育,在请示院领导获得同意后予以释放。执行人员现场拉起了警戒线,阻止无关人员靠近,搬运工将钱某然家的物品一一进行打包并搬运至我院预先租赁给钱某然一家的房子安放,林某某的骨灰也被送至区殡仪馆寄存。执行房屋的物品搬迁完毕后,执行法官将放置物品的房屋钥匙和殡仪馆的寄存证明送达给钱某然一家,执行的房屋也交还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管业使用。至此,该案终于顺利执行完毕。

此次执行行动的圆满落幕,得益于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精心部署,得助于汕尾中院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同时也是我院对今年4月份召开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的贯彻执行,体现我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重大部署,不惜一切代价解决执行难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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