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销售病死猪肉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6-05-16信息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浏览量:

汕尾一男子为了谋取利益,以低价购买病死猪后出售猪肉。日前,汕尾市城区法院一审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颜某某在汕尾市区某市场经营着一间肉铺。2015年11月20日凌晨4时左右,颜某某接到从事私宰生猪的陈某某(在逃)的电话称其有一头死猪欲以每斤人民币10.6元贩卖,问颜某某是否要购买。颜某某盘算了一番:向汕尾肉联厂购买的猪肉是13元一斤,以10.6元一斤向陈某某购买能让他起码赚多一倍。在利益的驱动下,颜某某于是同意购买,随后便前往约定地点以每斤10.6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了一头死猪共160斤,双方还约定在猪肉销售完毕后再支付购买款。颜某某将肉品表皮呈暗黑色且已经发臭的死猪载回家中简单冲洗宰割之后,再运到自己经营的肉铺,与从肉联厂购进的猪肉混在一起以每斤14元的价格出售给个人、饮食档口和其它猪肉档口。当天160斤死猪肉全部被售出,颜某某获利人民币500元。尝到甜头的颜某某于次日又接通了陈某某的电话,以同样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了154斤死猪肉,并向其支付了20日购买死猪肉的价款共人民币1700元,然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将死猪肉运回家的途中,被正在巡逻的汕尾市城区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缴获死猪肉154斤。经汕尾肉联厂检验室检验,所缴获的死猪肉属于病死猪肉,没有在汕尾肉联厂检验检疫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无视国法,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连线法官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因此,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并无生产、销售次数或金额上的要求,也不要求对人体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出现,只要存在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状态就构成本罪。一旦贩卖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就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病死猪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必须在专门的屠宰点进行屠宰,且需经过层层检疫,合格后才能流入市场。在如此严格的规定下,仍有很多商贩选择铤而走险,或者私宰生猪,或者销售病死猪,究其原因是他们为不择手段赚钱而丢失了诚信。如颜某某和陈某某,他们明知是病死猪仍予以销售,只为有利可图,却漠视人们食用这样的猪肉可能带来的健康隐患。诚信作为核心价值观对公民的基本要求,是为人处世的道德底线,决不能被逾越,一旦逾越就会引发无数次地践踏。如本案颜某某次日又与陈某某干起交易,如果不是被监管部门及时发现抓获,可能颜某某仍会一直贩卖死猪肉,继续为了个人利益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正是因为这些不良商贩昧着良心连自己都不食用的食品贩卖给他人,才会造成当今如此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对于违法贩卖病死猪肉,首先需要监管部门有“零容忍”的决心和手腕,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制度和设备,加大商贩农贸市场和超市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持证销售情况和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情况的检查力度;其次需要消费者自觉维护食品安全,对赚黑心钱的不良商贩决不能姑息和容忍,对违规违法生产、销售的不良行径主动向监管部门举报;最后,更为重要的是要增强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律意识,引导他们从自身做起,自觉诚信、合法经营,不私宰生猪,不购进、不销售、不使用违法猪肉,这样才能让人们真正吃上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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