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之争证据不足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判令原告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

发布日期:2016-08-05信息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浏览量:

杨某甲、杨某乙自位于汕尾市某镇某村东区一巷2号的二层楼房建成后就一直在此居住,而杨某丙则主张该套房产的宅基地在其名下,房产的建设由其父亲杨某丁出资,其具有房产的管理使用权,要求杨某甲与杨某乙返还该套房产但遭到拒绝,据此,杨某丙将杨某甲与杨某乙告上法院。汕尾城区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杨某丙的诉讼请求。日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位于汕尾市某镇某村东区一巷2号的二层楼房自建成后就由被告杨某甲、杨某乙一直居住,2001年6月18日汕尾城区某镇古村委会某村村民小组向原告补发了两张《宅基地使用证》,记载所分配的宅基地坐落于该村东畔天师爷前,2001年6月20日,被告杨某甲出具一张写有“兹借到杨某丁二楼西边尾房壹间,而杨某丁需要,随时交还。经手人:杨某甲”的借条给原告父亲杨某丁收执。2015年10月30日,原告与两被告就涉案房产的使用管理产生争议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限期返还原告所有的汕尾市某镇某村东区一巷2号的二层楼房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汕尾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庭审中原告主张该房于2001年由其父亲出资建成,被告则抗辩该楼房由其爷爷出资于1990年开建、1992年建成,但双方均没有提供证据,因此涉案楼房的建成时间与出资情况皆无法确认。而关于两被告是否应该限期搬出涉案楼房,法院则认为被告杨某甲虽然写有一张借条,但借条表述的权利人是杨某丁而不是原告,而另一被告杨某乙则没有向原告或原告的父亲借用楼房,原告持有《宅基地使用证》记载原告所分得的宅基地位于该村东畔天师爷前,无法证明该地点与被告现在所居住的位于汕尾市某镇某村东区一巷2号的二层楼房的地点一致,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足以证明该楼房的建成时间、出资情况、楼房权利人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随着我国房价的不断上扬,关于房产的归属之争越来越多,其中要数农村的房产的权属争议最大,因为大多没有进行权属登记,也没有保留证明房产所有权的物证书证。而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之所以被驳回就是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房产的权属归其所有,这也提醒广大的市民,手上尚有权属不明的不动产的,有条件进行权属登记的一定尽早尽快进行产权登记,没有条件进行权属登记的一定要保留好能够证明自己有产权的相关证据。尽早厘清不动产的权属,即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能够减少后代子孙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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