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再就业遭解雇要求经济补偿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7-05-11信息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浏览量:

2015年12月25日,深汕某石油公司向洪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终止与洪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洪某某认为该公司无故辞退自己,应按劳动法规定对自己进行经济补偿,遭到石油公司的拒绝,遂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汕尾城区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洪某某的诉求。洪某某不服,向汕尾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日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洪某某原是汕尾市某纺织品公司的员工,1995年下岗。2010年8月至2015年12月,洪某某在深汕某石油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洪某某每月领取工资人民币1400元。2013年12月,洪某某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5年12月,深汕某石油公司欲与洪某某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遭到洪某某的拒绝。该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洪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终止了与洪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2016年4月洪某某向汕尾市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不予受理。2016年5月9日,洪某某向汕尾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深汕某石油公司按劳动法规定补偿其工资共计人民币7000元(工作5年,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汕尾城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2010年8月至2013年12月前,原告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此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原告已于2013年12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依法领取了退休工资,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3年12月自动终止。此后原告虽然继续在被告公司工作,但由于此时原告已退休并依法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所以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原、被告之间应当属于劳务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因此对洪某某要求深汕某石油公司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退休再就业的人员并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在他们遇到劳动纠纷时,往往会遭遇维权尴尬。那么,退休再就业的人员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呢。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像洪某某这样的退休后再应聘人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就可以运用《民法通则》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自己的诉求得到法律的支持。


主办单位: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2099 保留一切权利。 粤ICP备17106448号
地址: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勤政街1号(城南路中段) 邮编:516600 联络部门:办公室 电话:0660-3392308 传真:0660-3397986

法院公众号 关注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