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制造土炸药尝试用于爆破作业 行为人因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获刑

发布日期:2017-08-15信息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浏览量:

陈某某在承包一项爆破工程后,打算尝试将自己私自制造的土炸药用于爆破作业。日前,城区法院以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11月底,吴某某与城区东涌镇民进管区沙海村口头协议承包了沙海后山危险水坑的回填工程,在平整的过程中发现山上有大石头没办法用挖土机挖开,吴某某就将其中的爆破工程承包给陈某某。陈某某承包该工程后聘请了幸某某作为爆破师,并私自将自己制造的土炸药运往沙海村后山工地的一间砖房内存放,打算尝试将该批土制炸药用于爆破作业。同年12月2日11时左右,陈某某在沙海村后山工地被民警抓获,现场从工地的砖房内缴获疑似土制炸药144根,净重29234克。经鉴定,所缴获的疑似炸药各组分质量分数为:水分5.0%,硝酸盐65.5%,其他可溶性无机盐5.3%,水不溶物24.2%;具备爆炸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2923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因为土地回填平整工程,意图使用自制爆炸物炸石,属于正常生产需要,且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改表现,其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数量虽然达到29234克,可以不认为“情节严重”,依法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的机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

        危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

      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是指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该行为有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然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的数量虽然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但其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是为了正常生产需要,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归案后确有悔改表现,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法院结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社会危害后果等,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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