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承包航道疏浚工程有海沙可出售 福建籍男子诈骗被害人合同保证金17万元

发布日期:2017-09-01信息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浏览量:

福建男子雷某某与沈某某(已判刑)经合谋,虚构了其承包“红海湾电厂港池航道疏浚工程”并有海沙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祝某某、黄某某、余某某等人合同保证金17万元后卷款逃跑。日前,城区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初,雷某某和沈某某得知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承包了汕尾红海湾电厂港池航道疏浚工程后,准备借该工程港池航道疏浚的名义在红海湾电厂附近海域采沙对外出售。二人在未承包该工程的情况下,经合谋决定对外虚构其承包了“红海湾电厂港池航道疏浚工程”,并表示在该工程进行航道清淤过程中将会抽取大量海沙,有海沙出售,以此为名寻求他人购买海沙。2015年4月11日,雷某某及沈某某一方与祝某某、黄某某、余某某等人一方在汕尾市区通航路某酒店签订《海沙采购合同》,约定由祝某某等人先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给雷某某及沈某某,雷某某一方每日以每平方米人民币39元的价格供应海沙3000至5000立方米给祝某某一方。合同签订后,祝某某等人于2015年4月13日、20日,先后两次向雷某某及沈某某一方交付合同保证金共人民币17万元,随后,被告人雷某某与沈某某以各种借口推脱合同义务并卷款逃跑。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雷某某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伙同同案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承包“红海湾电厂港池航道疏浚工程”项目,在航道清淤过程中将会抽取海沙出售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继而与被害人签订《海沙采购合同》,诈骗合同保证金人民币1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犯罪分子手段多  签订合同要慎重

法官介绍,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时有发生。合同诈骗犯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法官提醒公众,签订合同要慎重,严防犯罪分子惯用的六种合同诈骗手段:一是以假乱真,犯罪分子以虚构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溜之大吉;二是招摇撞骗,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跑;三是一唱一和,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进来,以骗取其财物;四是虚张声势,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构的产权证明,虚构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五是先舍后取,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有履约能力,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六是高进低出,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卷款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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