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车司机两次持电击棍抢劫乘客 获刑3年罚款3000元

发布日期:2017-10-08信息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浏览量:

        汕尾城区一名男子在驾驶三轮摩托车载客时心生歹念,2次持电击棍对乘客实施抢劫。日前,城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7年2月14日晚,罗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市区荷包岭汽车总站,载上乘客高某某前往市区莲塘村。行驶过程中,罗某某以各种借口故意改变正常行驶路线,当行至汕尾市公路局直属分局附近路段无人时,罗某某将车速放慢,高某某感觉不对劲,跳下三轮车。罗某某见状说其想乘车不给钱,高某某表示载到目的地才付钱并再次坐上三轮车。这时罗某某从车箱里拿出一根电击棍,按下开关发出电击声音,威胁高某某将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在从高某某处抢走现金二三十元和一部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700元)后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
        同月16日下午,罗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市区荷包岭汽车总站对面加油站,载上乘客黄某某前往火车站。当行至东涌镇湖田村附近路段时,罗某某将三轮车停靠在路边,然后从车箱里拿出一根电击棍,按下开关使其发出电击声音,威胁黄某某将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黄某某表示身上只有几十元,罗某某便逼黄某某转账5000元到其工商银行卡,黄某某称只能网上借贷3000元。罗某某同意后,黄某某谎称网上借贷的钱要十几分钟后才能到账,罗某某信以为真,随后将黄某某载到了汕尾市火车站。不久,罗某某因没有收到黄某某转账的钱,便多次打电话、发信息联系黄某某,联系不到后便离开现场。
        同月18日,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民警缴获了罗某某持有的作案工具黑色电击棍一支、电动三轮车一辆及银行卡一张、手机一部。同月28日,民警缴获了赃物手机一部,并发还被害人高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罗某某2017年2月16日抢劫犯罪,由于被告人罗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该宗抢劫犯罪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以暴力、胁迫抢劫处三至十年徒刑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重点打击的犯罪。我国刑法没有对抢劫犯罪数额作出要求,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即可构成抢劫罪,且年满十四周岁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本案被告人罗某某持械抢劫作案2宗,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罗某某投案自首,且有1宗抢劫属于犯罪未遂,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所以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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